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3)

由此可见,女生的行为,并不符合教育惩戒的前提条件,完全无需对其实施措辞严厉的“点名批评”。前提判断错了,后面的作为就失去了合规性依据,难怪网友们会如此为小女孩“打抱不平”。

二、教育惩戒的方式:两位老师的言行是否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

假设小女孩确实违纪了,也确实应当对其进行教育惩戒,那么,视频中两位老师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范围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根据惩戒措施的轻重、严厉程度,把教育惩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其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其措施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六种。

《规则》虽然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惩戒措施应当怎样去实施,但从反面给教育惩戒划定了八条红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八种禁止性行为,包括:(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等。

在视频中,两位老师曾想让女生到教室后面站立,但女生没有服从,老师自己后来也不再坚持,她们主要还是通过言辞来“教育”学生。或许在她们看来,自己是在对学生实施“点名批评”的教育惩戒。问题是,她们的言辞符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吗?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吗?

我们来看看两位老师所使用的部分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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