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2)

教育惩戒的行使不能随意和任性,而需要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学生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和老师才可以对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这名女生做出的“捂耳朵”、“回头”动作,是否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进行教育惩戒呢?

首先,女生的行为发生在班级组织的元旦联欢活动过程中,联欢活动不是课堂教学,不应要求学生跟上课一样正襟危坐、遵规循矩、不能有多余的言语和动作,否则怎能叫“联欢”呢?没有笑声、没有放松的联欢活动不要也罢!

其次,女生捂耳朵、回头的做法是否属于犯错误?这个要结合具体情境来判断。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女生坐在教室的第一排,距离表演者非常近,而且表演者在朗诵《满江红》的时候声音洪亮,前排的几个同学都有捂耳朵的动作,一、二年级的学生在不能理解同学朗诵内容的情况下,洪亮的声音带给他们的可能只是听觉不适,而非美的享受,由此做出捂耳朵、回头的动作,多半是出于本能反应,而非故意捣乱。学校、老师在判断学生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时候,不能唯结果论,而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境以及行为者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否则就会人为地制造出“违纪现象”,使得一些无辜者被贴上“违纪”的标签,最后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问题。

再次,“捂耳朵”是否属于不尊重他人?家长看了表演视频是否会烦?在娱乐场合,听到不好听的声音之后捂上耳朵,这是观众的权利,只要没有扰乱表演秩序,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指责。至于表演者是否感觉“不被尊重”,那是他选择上台就需要承受的代价,舞台上并非只有鲜花,刺耳的“倒彩声”也是鞭策我们不断进步的一种力量。至于捂耳朵会影响视频呈现效果,让老师、家长看了心烦,那就是老师、家长的问题了,如果他们对孩子们如此不宽容,这般脆弱的玻璃心又怎能培养出坚强乐观的孩子?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