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北京朝阳二小老师不当“批评”学生事件引起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这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媒体铺天盖地的指责对当事教师不公。

源创图书编辑部特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雷思明律师,从教育惩戒的视角,对这一事件中教师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

元旦前一天,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实验小学两位老师不当“批评”学生的事件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指责两位当事教师“语言霸凌学生”、“有辱师德”、“不配为师”,目前涉事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已介入处理。

一件原本非常普通的教师批评学生的事情,缘何会“发酵”成为一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两名教师的行为到底错在何处?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不少文章已对此做了深入分析。在这里,笔者想从教育惩戒的视角,来谈一谈教师行为的问题所在,并略提一二建议。

在朝阳二小事件中,两位老师认为学生犯了错误,于是对她进行“点名批评”,这一做法属于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范畴。只是,她们没有准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基本规则,违法违规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公众的容忍底线,以至于引发汹涌的舆情。

一、教育惩戒的前提:小女孩的行为是否必须进行惩戒?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两位老师之所以措辞激烈地“点名批评”这名女生,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是她们认为女生不该在别人表演节目过程中,做出“捂耳朵”、“回头”的动作,这属于“不尊重别人”;二是老师要对联欢活动录视频,还要发给家长观看,而这名女生的前述动作实在“有碍观瞻”,“人家家长都看,人家看你都烦”。那么,老师的这两个原因站得住脚吗?她们能因此就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教育惩戒的行使不能随意和任性,而需要具备特定的前提条件。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学生符合下列六种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和老师才可以对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这名女生做出的“捂耳朵”、“回头”动作,是否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且确有必要进行教育惩戒呢?

首先,女生的行为发生在班级组织的元旦联欢活动过程中,联欢活动不是课堂教学,不应要求学生跟上课一样正襟危坐、遵规循矩、不能有多余的言语和动作,否则怎能叫“联欢”呢?没有笑声、没有放松的联欢活动不要也罢!

其次,女生捂耳朵、回头的做法是否属于犯错误?这个要结合具体情境来判断。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女生坐在教室的第一排,距离表演者非常近,而且表演者在朗诵《满江红》的时候声音洪亮,前排的几个同学都有捂耳朵的动作,一、二年级的学生在不能理解同学朗诵内容的情况下,洪亮的声音带给他们的可能只是听觉不适,而非美的享受,由此做出捂耳朵、回头的动作,多半是出于本能反应,而非故意捣乱。学校、老师在判断学生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时候,不能唯结果论,而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境以及行为者的主观心态进行综合分析考量,否则就会人为地制造出“违纪现象”,使得一些无辜者被贴上“违纪”的标签,最后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制造了问题。

再次,“捂耳朵”是否属于不尊重他人?家长看了表演视频是否会烦?在娱乐场合,听到不好听的声音之后捂上耳朵,这是观众的权利,只要没有扰乱表演秩序,我们就没有理由加以指责。至于表演者是否感觉“不被尊重”,那是他选择上台就需要承受的代价,舞台上并非只有鲜花,刺耳的“倒彩声”也是鞭策我们不断进步的一种力量。至于捂耳朵会影响视频呈现效果,让老师、家长看了心烦,那就是老师、家长的问题了,如果他们对孩子们如此不宽容,这般脆弱的玻璃心又怎能培养出坚强乐观的孩子?

由此可见,女生的行为,并不符合教育惩戒的前提条件,完全无需对其实施措辞严厉的“点名批评”。前提判断错了,后面的作为就失去了合规性依据,难怪网友们会如此为小女孩“打抱不平”。

二、教育惩戒的方式:两位老师的言行是否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

假设小女孩确实违纪了,也确实应当对其进行教育惩戒,那么,视频中两位老师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范围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根据惩戒措施的轻重、严厉程度,把教育惩戒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其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其措施包括点名批评、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六种。

《规则》虽然没有详细规定各种惩戒措施应当怎样去实施,但从反面给教育惩戒划定了八条红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八种禁止性行为,包括:(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等。

在视频中,两位老师曾想让女生到教室后面站立,但女生没有服从,老师自己后来也不再坚持,她们主要还是通过言辞来“教育”学生。或许在她们看来,自己是在对学生实施“点名批评”的教育惩戒。问题是,她们的言辞符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吗?属于正常的批评教育吗?

我们来看看两位老师所使用的部分措辞:

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两位老师的上述措辞,至少触碰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划定的两条红线。

一是以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讨厌”、“特别讨厌”、“去滚”、“看看你的德行”,在当众场合,这些言语都属于爆粗口,特别伤害自尊,有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如果有谁否认这一点,请试着想象一下,你的上司、同事这样当众说你的时候,你没有感觉被冒犯吗?

二是孤立学生。“你看你都激起民愤来了”,“你是让全班同学都讨厌你是吗”,这样的言语无疑是把女生推到了集体的对立面,激起大家的愤慨,让大家嫌弃、疏远她,从而极有可能造成女生被同学们孤立的后果。网友们指责两位老师“言语霸凌”女生,不是没有道理。

可见,两位老师的言行,已经触碰了红线,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正常的教育惩戒。

三、批评教育应当谨慎,避免走向侵权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的法定职权,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及教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相应的教育惩戒。然而教育惩戒的一些措施,特别是批评教育措施,如果把握不好尺度,越过界限,很可能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纠纷。

早些年,一名初三女生因为上学迟到,班主任斥责她“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导致这名女生因想不开而爬上教学楼八层纵身跳下、不治身亡,班主任也因构成“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去年11月,一名11岁男孩放学后,从学校附近的高楼上跳下身亡,其留下的遗书中表达了对班主任的不满,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班主任在当天批评这名学生的言语中曾出现“骗子”一词,事故发生后家长已经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追究班主任的刑事责任。

血的教训警示我们,千万不要轻视语言的杀伤力,恶语伤人六月寒,老师的一句有意无意的粗口,有可能让学生不堪忍受,以至做出极端行为,也给教师自己带来法律风险。批评教育既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以不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底线,杜绝爆粗口。心中有爱,嘴下留情,方显师者本色。

(责任编辑:卢其龙 CU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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