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 “视频号”隐忧仍存 (4)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四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企业来讲,青少年模式需要真金白银地投入,需要增加运营成本。因此,在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以商业利益为重,而不是以社会利益、社会责任为重。

从监管角度来讲,监管缺少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规范,各企业平台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标准。

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业内认为,网络平台在防范青少年沉迷网络过程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头部企业更应落实企业责任,率先垂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义务。青少年模式应成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平台的统一要求。

“网络平台应依托强大技术手段,提高对青少年用户的识别精准度,建立分级分类的青少年模式,满足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个性化需求。主动规范青少年模式的专属内容池,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干净、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同时应当根据年龄设置不同的消费限额,以满足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彭伶说。

王四新认为,首先互联网企业要摆正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社会利益为重,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为重,以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网络氛围、网络环境为重。其次,互联网企业要将提升平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所有的短视频平台都应该有青少年模式,及时堵上青少年模式等存在的技术漏洞。此外,还要发挥相关配套制度的作用,比如,平台投诉举报机制,对用户尤其是家长反映的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诉求进行及时回馈,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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