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先生的居留申请一开始为什么会被拒绝,正是因为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M先生回到了埃及,那么他的健康和寿命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内政部是根据其正常的判断依据而拒绝了M先生的居留申请。
那么当M先生的律师拿到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埃及没有相应的医疗条件和手段时,那么情况就会发生非常大的转变。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ECHR)中的第3条的规定: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在M先生的案件中,虽然返回埃及对他来说并不是酷刑或处罚,而是一种不人道的情况,因为他在返回埃及后将无法获得医疗救治,从而寿命也会大大缩短。
从这一点来看,M先生是能够使用这一条为自己的居留申请辩护的。
这也是为什么最后内政部见好就收,重新评估了M先生的案件,批准了2年的居留申请。
不过丽莎需要指出的是,想通过人权法案第3条来获得身份并不是容易的。这是有极高的门槛的。要提出这类申请,当事人必须证明可以满足下面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患有重病;
第二,当事人在自己的国家无法获得相应的药物治疗(要么是该国没有这类药物,要么是极其昂贵,当事人根本买不起,有也等于是没有;
第三,没有这类药物的治疗,将会使得当事人的生命大大缩短,并且遭遇非人道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