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教师流动是正常现象,不仅是民办学校,还有公办学校的老师,他们也都在争取进步,比如考研、考博,考公务员,考事业编制,甚至跳槽调动等,你有什么权利限制教师的选择权?
第五,争议最大的一点是,有人认为这些教师是签了合同的,“卖身契”也是合同,签了合同就要有契约精神。
连安徽滁州新锐控股集团也回应道,这是市场行为,企业作为主体,当然有维护自身稳定的需求,在合同里明确写明,没有任何问题。
他们还说,禁止教师考公考编,是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稳定,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
这理由看似冠冕堂皇,可是这种“卖身契”似的合同是不是太离谱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或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考公考编属于教师的合法职业选择,因此学校无权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这种要求教师签署承诺书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这样的做法不仅不合理,还侵犯了教师的职业选择权,被视为对教师权益的不当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写得明明白白: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
第八十四条更直白:扣押证件财物都违法。
某些企业倒好,直接升级玩法,他们扣的不是证件,是人生选择权。
更何况,公务员考试当天,要求教师全天开启钉钉定位,活动半径超出校区自动触发警报。这种“电子镣铐”就是等于限制人身自由,谁给你们的权力?
第六,教师遇到这种“卖身契”怎么办?
有人建议用三字诀::签、存、告。
先签了保住饭碗,同时留好证据,时机成熟直接劳动仲裁。
法律给的底牌别浪费,该出手时就出手。
广东一位教师说得好:“我的契约精神只对合法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