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省教育厅完成审查并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全省性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全省性竞赛,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如需在我省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线下活动,省内具体承办或组织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向省教育厅提前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跨省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需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取得相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