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
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同时,《方案》也强调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定期抽查,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