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校外培训机构须严守“七规范”
1.规范培训时间。
从9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科类教学,同时不得再销售同时段的课程;周一至周五,自行安排,时间不得晚于20:30;
对已交费的存量课程不能及时消课的,要制定消课方案,报教体局备案后妥善实施。
2.规范培训内容。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督。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3.规范线上培训。
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ICP备案或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4.规范合同使用。
严禁不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或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损害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规范教师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6.规范培训广告。
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