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离职被索还读博期间工资社保,校方:系借支生活补贴(2)

上述协议书还规定了刘玲上学期间的待遇以及考核细则,包括:第一学年,脱产学习,不进行年度考核,停发校内岗位津贴。从第二学期开始,攻读博士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接受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校内岗位津贴;未授聘人员,停发校内岗位津贴。读博期间,要以河师大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源期刊或CSSCI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签订协议书后,2013年9月,刘玲到南开大学商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河师大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刘玲支付工资、公积金以及在职人员预发工资等。刘玲从第二年开始应聘担任一定的教学任务,并参与学院的考评。2017年12月,刘玲博士研究生毕业,未回河师大就职,2018年10月到郑州航空管理学院任教。2019年5月21日,刘玲向河师大递交离职申请,8月28日办理离校手续。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河师大在刘玲读博期间向其发放的是借款还是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刘玲是全日制博士生,与其他教师有一定区别,不应当获得全额工资及相应的待遇,认定刘玲的校内岗位津贴是其应得的合法收入。但刘玲在获得原告发放的工资及各项待遇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返回学校任教的约定,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返还已取得的费用,赔偿损失。

刘玲不服。她解释,自己是与河师大协商家属安置问题未果,因而没有在河师大办理报到手续。在一审中,法官认定了河师大从第二年聘用并每年考核本人的事实,并且本人提供的证据也表明河师大对本人的年度考核管理、教学科研要求的标准与其他在职教师完全一样,但法官却不认可本人获得劳动报酬即全额工资,要求本人在2013至2018年的工资社保41万余元返还给河师大,只认可准许本人获得岗位津贴:工作50个月39332.4元,月均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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