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中介机构通知小欧,因其在入学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的成绩为A水准预估成绩ABBC,未满足目标院校最低AABB要求;雅思考试成绩6.0,其中阅读和写作未满足目标申请院校最低分6.0要求;未满足约定的基础成绩,无法按照确认的学校入学。机构提出下一个学季为小欧申请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备选方案,小欧父亲以该学校不是双方约定的目标学校为由,予以拒绝。
2021年5月,双方因无法就申请学校的备选方案达成一致,小欧要求中介机构退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约定好的入学成绩标准,怎么变了?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约定的小欧入学条件中的“A水准成绩”是预估成绩还是正式成绩产生了较大争议。
法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对所考科目数量和成绩均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且该中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小欧的目标学校要求的成绩标准存在多种表述,即对于小欧入学所需的成绩标准,机构多次在口头上进行了变更。
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留学服务机构,在合同内容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依据的反复变更约定的入学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以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总结表等证据内容,可以推知双方约定的入学需达到的成绩标准就是预估成绩,所以对于“A水准成绩”,应当理解为“A水准预估成绩”,而非中介机构在庭审中辩称的“A水准正式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