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家事"上升为"国事"(2)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郭林茂介绍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包括: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父母分居或者离异,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应当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等。

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多种多样,哪些内容、哪种方式是正确的?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了几项引导性的规定。

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家国情怀;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培养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热爱劳动的观念等。

关于家庭教育的方式,主要包括: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

国家不过度干预但要有一定支持举措

家庭教育通过立法变为国事,就需要建立一套工作机制进行推动。

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为你推荐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