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聘动辄巨额安家费背后真实处境如何?(2)

高校招聘动辄巨额安家费背后真实处境如何?

高校招聘动辄巨额安家费背后真实处境如何?

也许这时你会疑问,这可跟当初招聘时许诺的安家费可差得太远了,学校这不是变着花样来欺负人吗?

其实也不是。

安家费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学校是否兑付,而在于学校怎么发放,因为涉及到税。

一般有这么几种发放方法:

第一是买房报销。即买房时先垫付一部分首付,然后用购房发票去财务报账,这样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在大概6、7年前还可行,现在财务已经不允许了,因为这样操作,相当于学校去购买房产,房产就属于国有资产,这个程序就复杂了。不过前两年我们去南方一些高校调研时,发现有的学校仍然在这样操作。

第二是分期发放,把安家费分配到每个月,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由人才自己选择分配比例。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避税,但发放时间很长,大多需要2到3年才能全部领完,要买房子就不能用这个钱来做首付。

第三是一次性拨付,就是学校财务直接把钱转到人才的账户上。这种拨付方式一般只适合具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的人才、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等,因为国家个税法中列出了几类人才的安家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在这个范围内,要一次性取几十万,需要扣45%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打了个对折,换谁也接受不了啊。

对于安家费这种人才引进的待遇到底是应该一次性打到卡里,还是得扣除相应的个税?有没有法律依据?在应聘入职之前你一定还没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的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从这个条款来看,是不应该交个税的,但实际上学校发给你的安家费,并不是政府补助性质的安家费。而是你个人额外的收入形式发放,所以要交20%的个税

最后,建议博士们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多个心眼,在招聘签合同前问清楚承诺的安家费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金额,同时以按照什么形式多长周期发放。

只有全问清楚了,各项待遇费用都搞明白了,你得到的安家费才能真正的安家。

由此可见,入职高校其实是一件慎重选择的事情,因为你签订的不仅仅是一份入职合同,日后如果考虑离职,还有可能被校方要求赔偿

就比如,前段时间,山西某师范学院一名女博士贾某青,因为入职高校后,觉得工作环境不好,加之私人原因,想要辞职,校方却要求其缴纳51万补偿费,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学院搬出来近乎苛刻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表示: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然而当事人贾某青认为需要赔偿的金额应为84612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仅需要赔偿学院每月的生活补贴、脱产学习发放的基本工资及日常报销费,现在学校要求赔偿的金额十分不合理。

律师表明:校方这样做其实是想“软截留”,目前国内不少高校为了留住人才会采取类似做法,但他注意到,贾某青所签协议中如违约用的是“补偿”表述,“这是一个模糊表述,其实就是违约金打了一个擦边球。”目前校方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意图私下协商解决此事。

由此可见,在博士毕业选择工作时,不要仅看招聘细则的待遇条件,要了解清楚真实情况,以避免入职高校后感觉不合适,出现以上辞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卢其龙 CU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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