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我是记者徐玉芹,山东高考生家长口中“老徐”。

记者徐玉芹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山东省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竞赛活动进行规范。《办法》明确,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以下简称“全省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办法》要求全省性竞赛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含幼儿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竞赛活动,从严控制非学科类竞赛活动。

全省性竞赛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国家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举办全省性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或经省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全省性竞赛的申请认定流程,《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性竞赛的牵头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届时将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省性竞赛的申请。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对主办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确认。省教育厅或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省性竞赛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根据审核论证情况,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信息通过官方途径予以公布。

经省教育厅核准举办的全省性竞赛,省教育厅完成审查并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申请举办全省性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会员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研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全省性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全省性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业之外的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全省性竞赛,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如需在我省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线下活动,省内具体承办或组织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向省教育厅提前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跨省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需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取得相关省份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责任编辑:卢其龙 CU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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