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院校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进行,专科院校安排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进行。省级层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录取的考生入学前应与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签订协议书,毕业后须回生源所在设区市有空编的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规定年限。市县级层次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按市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边防军队子女预科班
1.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只招收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边防军人子女。
2.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在相应批次的第一次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录取后,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相应批次的第二次征求志愿时公布,并组织第二次征求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允许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定向招生
1.医学类本科院校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设区市或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医学类专科、农林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县(市、区)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县(市、区)户籍,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2.省内医学类本科院校在普通类提前批实施定向招生的,在本科提前批在征求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组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省内医学类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实施定向招生的,不降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