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划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红线"(3)

6.问:《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从业禁止条件?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育人工作,对其除了要有正面的规范要求外,还要有从业禁止要求。《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对“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11种情形的,培训机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如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将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管理办法》专门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以下两类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7.问:《管理办法》检查监督举措有哪些?

答:按照“双减”文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形成合力,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培训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责任编辑:卢其龙 CU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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