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律师谈:北京朝阳二小两位老师错在何处?

北京朝阳二小老师不当“批评”学生事件引起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这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媒体铺天盖地的指责对当事教师不公。

源创图书编辑部特邀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雷思明律师,从教育惩戒的视角,对这一事件中教师的行为进行深入剖析。

元旦前一天,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实验小学两位老师不当“批评”学生的事件上了热搜,网友们纷纷指责两位当事教师“语言霸凌学生”、“有辱师德”、“不配为师”,目前涉事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已介入处理。

一件原本非常普通的教师批评学生的事情,缘何会“发酵”成为一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两名教师的行为到底错在何处?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不少文章已对此做了深入分析。在这里,笔者想从教育惩戒的视角,来谈一谈教师行为的问题所在,并略提一二建议。

在朝阳二小事件中,两位老师认为学生犯了错误,于是对她进行“点名批评”,这一做法属于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范畴。只是,她们没有准确理解教育惩戒的基本规则,违法违规实施惩戒,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公众的容忍底线,以至于引发汹涌的舆情。

一、教育惩戒的前提:小女孩的行为是否必须进行惩戒?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两位老师之所以措辞激烈地“点名批评”这名女生,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是她们认为女生不该在别人表演节目过程中,做出“捂耳朵”、“回头”的动作,这属于“不尊重别人”;二是老师要对联欢活动录视频,还要发给家长观看,而这名女生的前述动作实在“有碍观瞻”,“人家家长都看,人家看你都烦”。那么,老师的这两个原因站得住脚吗?她们能因此就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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