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骐:“疏堵结合,多管齐下”的自考培训虚假宣传治理之道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自学考试以其灵活的学习方式,低廉的学习费用,齐全的专业门类和严格的培养标准,多年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亿计的合格毕业生,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开放教育体系。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学考试教育功能的主要载体。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明确提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各类高等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构成了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主体,采取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网络、面授等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的学习活动。多年来,各类社会助学组织为成千上万的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了优质、便捷、低价的助学服务,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年来,随着整个教育培训产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具有庞大市场规模的自学考试助学领域也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背景下,一些自考培训机构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招生宣传中采用刻意混淆自考助学班和统招的区别、虚假承诺补录高校学籍、保证通过考试等种种“套路”等招揽新学员,一旦出现问题,便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费,严重损害了考生利益和自学考试声誉。虚假宣传、退费难等自考助学培训市场上的种种乱象,折射出自学考试助学领域管理制度的落后、监管主体的缺位。目前,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所依据的政策文件仍然是三十年前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十年前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如今已经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的政策文件只涉及在教育行政系统内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而缺乏针对作为市场主体的自考培训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约和惩罚机制。部分自考培训机构打着跟名校合作的幌子,混淆了全日制教育和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概念招揽学员,而学员即便发现机构卷钱或认为存在虚假宣传,向谁投诉和如何维权仍不明晰。而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由于不具备执法权,也无法对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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