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施行,超标超前培训等将被问责(5)

(五)处分。需要采取处分方式问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并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相关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为:

(一)批评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其表现通报至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

(四)取消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督学资格或将其调离督导工作岗位。

(五)组织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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