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4、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各高等学校应在4月20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高招办。
25、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十、录取
26、我省今年省内、外所有高校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7、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凡是退回的电子档案必须写明退档理由,并用文字记录保留备查。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28、普通高等学校录取:
根据高等学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含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招生计划数以及华东交通大学、南昌航空大学部分专业计划数;军事院校(含国防生)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报考志愿情况单独划定。
录取时按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含定向)、第二批本科(含定向及本省艺术、体育)、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专科(高职)等五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工作。
录取时实行“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按高等学校确定的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提供电子档案,由学校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录取办法。省高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并在同批次时间进行录取。
参加提前批本科录取的江西师范大学和参加第一批本科录取的南昌大学、江西财经大学等,如在相应批次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缺额补报志愿录取后仍不满额,可在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满为止。
29、“三校生”考生录取:
“三校生”考生录取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时按照本科、高职两个批次,依次进行录取。其中本科批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第三批本科同时进行,高职批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专科(高职)批次同时进行。
30、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高招委同意,可以自行组织生源,凭准考证原件办理补录手续。
31、为了严格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省内高职(专科)和民办本科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制并加盖省高招委录取专用章。
32、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录取工作应在8月20日前结束。我省各高等学校应尽早安排开学。
33、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省高招办,电子信箱:jxgzbwjk@126.com。
十一、录取政策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核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以下简称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2)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国际竞赛中获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20分: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4)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可加10分: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5)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可加10分;应届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经省高招办统一组织体育成绩复试合格者,可加10分。
(6)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7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6、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赣步伐,建立引进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留学人才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并报考省内高校的,在录取时可以加20分投档。
37、同时符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均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向所在设区市招考办交验原始证件并交复印件。各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均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高招办将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网上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加分。
38、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由省教育厅提供名单)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一定分数投档。
(1)民族院校在规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不满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2)军事指挥院校如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3)农、林、水、地、矿、油等类院校如在本科或专科(高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1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
(4)对纳入高等学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院校,若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降低20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40、在每一个批次缺额院校录取结束后,如仍有少数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将对本批次所有填报有该校志愿(包括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20分。
41、根据教育部教民厅〔2003〕2号文件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和民族班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和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2、部分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3、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定向就业招生
45、定向就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3号)文件精神,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任何定向就业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由省高招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招生。考生可根据条件选择填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在入学注册前分别与高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46、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高校招生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和省纪委、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全面加强招生纪律,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47、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4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