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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其他几种类别招生
军事(含国防生)院校、公安院校、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等类别招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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