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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http://edu.china.com 08-04-29 15:51:18 字体大小:   

各区县(自治县)招办:

  现将我市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规定》。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17日-21日。

报名地点:考生可以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招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招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户籍在我市的考生不得在市外借考,市外考生也不得在我市借考。

(二)报名资格审查时考生须交验

1.高中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明)。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同时考生还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尚未办理身份证的考生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码证明)。

3.在我市户籍或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关于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通知》中所列条件,同意报考的考生,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往届考生须按要求提供本人纸质档案。

(三)考生享受各类照顾政策须交验的证明材料

1.优抚对象须交验《优抚对象及子女高考优待登记表》和有关复印材料。其办理程序严格按照《关于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优抚对象资格认定的通知》(渝招办发﹝2005)31号)执行。

2.少数民族考生和户籍在享受加分照顾区县(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应交验户口簿原件及A4复印件。非随父母工作调动以及户籍迁入黔江区、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巫溪县、城口县及民族乡不足三年的考生不能享受上述区县(自治县)的政策性照顾加分。

3.库区淹没乡、镇(街道)考生须交验县级以上移民局审查盖章的《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城市和乡镇考生资格审查表》原件。

4.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和港澳生,须交验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A4规格)。

5.体育尖子须交验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A4规格)及《获省(市)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

6.残疾青年须交验残疾证原件、复印件(A4规格)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A4规格)。

7.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须交验市教委盖章的审批表。

8.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或获国家级科技发明创造一等奖的,须交验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A4规格)并填写《获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国家级科技发明创造一等奖登记表》。

9.农村独生女须交验《重庆市农村独生女照顾加分申报表》。其办理程序按照《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实施加分照顾的通知》(渝招委发〔2006〕32号)文件执行。

10.公安系统的英烈子女须出具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的证明材料。

(四)考生报名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考生客观信息卡》和《考生主观信息表》等表卡,仔细核对报名点打印出的《客观信息校对卡》内容并签名确认。考生报考信息是考生入学报到、电子注册、学籍管理、学历证书颁发的重要依据。考生的报考信息缺失、错漏将造成考生无法在教育部备案,考生毕业时无法获得毕业证书等后果。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表(卡)及其他有关表(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考生报名还需进行主观信息录入、电子摄像、体格检查等,具体要求及时间按区县(自治县)招办规定执行。

(六)不参加全国统考只参加各类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如预科直升生、外语非通用语种单招、体育单招、残疾考生单招、中职直升生、二学位考生、高职单独招生等)和保送生都必须参加高考报名。

(七)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四、考生报名号编码方式

(一)普通文、理科考生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文科为11,艺术(文)为13,体育(文)为14,理科为15,艺术(理)为17,体育(理)为18;第七、八、九、十位为“流水号”,按文、理科大类分别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

艺术、体育类考生如未能取得填报艺术、体育院校(专业)志愿资格,其报名号不作变动。

(二)特殊类考生

1.    职教师资、高等职业技术班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种植与养殖类(60)、建筑类(61)、财经类(62)、电子类(63)、机械类(64)、涉外与旅游类(65)、公关文秘类(66)、医药与卫生类(67)、计算机类(68)、艺术(服装)类(69)];七至十位为“流水号”,不分类拉通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

2.    预科直升生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指预科直升生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预科直升(本科)为01,预科直升(专科)为02;七至十位为“流水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

3.中职直升生及软件示范生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指中职直升生和软件示范生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中职直升师范类为40,非师范类41,软件示范类招生42;七至十位为流水号,从“0001”开始连续编排。

4.体育单招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70;七至十位为“流水号”,从“0001”连续编排。

5.残疾生单招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80;七至十位为“流水号”,从“0001”连续编排。

6.本科二学位

前四位为“区县(自治县)代码”;第五、六位为“考试类别代码”90;七至十位为流水号,从“0001”连续编排。

7.保送生和外语非通用语种(小语种)单招

纳入普通文、理科考生报名号统一编码。

五、电子档案制作

(一)采集考生报考信息制作电子档案由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要组织考生认真如实填写各种表卡,要如实、准确地采集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和相片等信息,要指定专人负责考生报考信息的采集,并加强各类信息的核查,确保考生报考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考生相片信息要求采用红色背景一寸齐胸免冠像。

(四)考生电子档案制作完成后,必须打印出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体检信息等电子档案的确认表,交考生签字确认。

六、各类特征信息的处理

(一)     特征信息录入

1.凡属于优抚对象、少数民族考生、户籍在享受加分照顾区县的考生、三峡淹没库区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得省(市)级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发明创造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台湾省籍考生、港澳生将证明材料交到报名区县(自治县)招办,由区县(自治县)招办指定专人审核证明材料,符合优抚、加分条件的,在考务信息平台中输入考生特征信息库。

2.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考生将证明材料交到区县(自治县)招办,经区县(自治县)招办上报市招办审核同意后,由区县(自治县)招办指定专人在考务信息平台中输入考生特征信息库。

3.体育尖子生证明材料由区县(自治县)招办在规定时间报市教委体卫艺处进行认定,市招办根据市教委体卫艺处认定的名单进行审核后在考务信息平台中输入考生特征信息库。

4.农村独生女考生的特征信息由区县(自治县)招办根据计生委提供的《重庆市农村独生女照顾加分审查登记表》,审核后在考务信息平台中输入考生特征信息库。

5.公安系统的英烈子女由市公安局政治部提供名单,市招办录入特征信息库。

(二)     特征信息公示

1.特征信息实行区县(自治县)和市两级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未经公示者不能享受照顾录取。

2.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所在中学等基本信息和享受照顾政策特征信息。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公布举报电话,市招办举报电话:67855711。

3.区县(自治县)招办张榜进行公示(公示到报名点),市招办在重庆市招考网上进行公示。

七、数据上报时间

艺术类考生的客观信息和照片于2007年12月25日上报,其它类考生的客观信息和照片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1日。数据上报后未经市招办批准,不得擅自改动。

八、工作要求

(一)我市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在市招办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招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报名点,并对各报名点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二)普通高校招生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大力宣扬阳光招生,营造良好的招生考试综合环境。

  (三)严格按照《关于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户籍、学籍资格审查的通知》(渝招委发﹝2006)33号)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防止“高考移民”,凡不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必须坚决进行清理。

(四)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名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报名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落实高考报名资格、享受照顾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认真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和享受照顾资格,熟悉报名软件的使用,确保报名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五)各区县(自治县)招办要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骗取得报名或照顾资格者,一律取消其报名或照顾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对为考生办理虚假档案,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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